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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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名稱 | 持股比例 | 認繳出資額 |
1 | 高殿軍 | 80% | 800.0萬人民幣 |
2 | 楊學軍 | 20% | 200.0萬人民幣 |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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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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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位 |
1 |
高明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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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楊學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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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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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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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項目 | 變更前 | 變更后 |
1 | 2018-02-01 |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(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) |
楊學軍:監事高殿軍: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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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學軍:監事高明新: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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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 2018-02-01 | 聯絡員備案 |
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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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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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2018-02-01 | 負責人變更(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、首席代表、個體戶經營者、投資人、合伙事務執行人等變更) |
高殿軍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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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明新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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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 2017-03-14 |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(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) |
馬明江:監事 [退出]高殿軍:執行董事兼總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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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學軍:監事 [新增]高殿軍:執行董事兼總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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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2016-12-06 | 聯絡員備案 |
倪風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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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善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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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 2016-12-06 | 投資人信息變更(包括投資人、出資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日期、投資人名稱等) |
馬明江 [退出]高殿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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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學軍 :200.0000萬元 [新增]高殿軍 :800.0000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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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 2015-05-05 | 章程備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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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 2015-05-05 | 期限變更(經營期限、營業期限、駐在期限等變更) |
2005年12月08日 2015年12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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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2月08日 2035年12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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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 2007-11-19 |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(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) |
袁鑫 [退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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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殿軍 [新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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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 2007-11-19 | 章程備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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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門金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條:本企業名稱為:玉門金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:公司住所:甘肅省玉門市 第四條:本公司宗旨為發展經濟,提高經濟效益,為社會提供服務。 第五條: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,堅持風險共擔、利益共享的原則,實行自主經營、獨立核算、自負盈虧、自我約束,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,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。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六條:公司經營范圍:采礦、加工、運輸、經營 第三章 注冊資本、股東姓名、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七條: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,000,000元。 第八條:股東姓名: 1、高殿軍,身份證號*****8 2、馬明江,身份證號*****5 第九條: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:股東以貨幣與實物出資,各股東出資額如下: 1、高殿軍出資人民幣800萬元,占總股本的80%。 2、馬明江出資人民幣200萬元,占總股本的20%。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:股東享有以下權利: 1、參加股東會,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;2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3、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4、公司新增資本時,優先認繳出資權;5、依法轉讓出資權;6、對公司其它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;7、公司終止清算后,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;8、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權。 第十一條: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: 1、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;2、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;3、在公司登記后,不得抽回出資;4、遵守公司章程;5、自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。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: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。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,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;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,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,視為同意轉讓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,在同等條件下,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。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 東 會 第十三條: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,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。 第十四條: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: 1、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2、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,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;3、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,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;4、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;6、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,決算方案;7、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8、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;9、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;10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;11、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12、修改公司章程。 第十五條: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: 1、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、分立、合并、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,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;2、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;3、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;4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,依照《公司法》規定行使職權;5、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,定期會議在每年 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、監事,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,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開并主持;6、召開股東會會議,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;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 第二節執 行 董 事 第十六條:公司不設董事會,只設執行董事一名。 第十七條: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十八條: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 1、負責召集股東會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2、執行股東會決議;3、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4、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;5、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6、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;7、擬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8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9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,根據經理的提出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,決定其報酬事項;10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 第三節經 理 第十九條:公司設經理,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。 第二十條: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經理,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。 第二十一條: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 1、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;2、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3、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4、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;5、制定公司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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